“捐”出所购文物违法?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8:57   来源:
  日前,嘉兴市民俞星伟因“捐”出600多件史前文物而引发广泛争议。

    有关文保部门认为,俞星伟的捐赠行为从其动机和客观效果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他收购和占有大量地下文物很多年的过程是违法的。“我感到的不是一般的委屈,这种委屈已经上升到了寒心的程度。我不理解我的善举,我的苦心,我付出诸多的心血和金钱,反而招来如此多的批评和指责。我仍然认为自己做的是对的,而毫不后悔。”俞星伟说。

    今年8月24日,俞星伟将自己10年来收藏的500多件史前出土文物无偿交给了嘉兴市博物馆。经有关人员鉴定,博物馆选走了496件。这些文物中有镞、锛、斧、球、纺轮等石器311件;陶豆、普罐、鼎、彩绘等陶器175件;另有玉器类和骨角类等文物。经省里几位文物专家鉴定,俞星伟上交的这些文物中,有2件是国家二级文物、40件左右为国家三级文物。“我为收集这些文物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心血和金钱。比如文物‘三足鸟’就来之不易,我从圈内人士口中得到消息,有人从海盐崧泽文化遗址的废土中挖到了一件陶器,并已经卖给了古玩贩子。深秋寒冷的夜里,我马上骑着摩托车赶往海盐,从该贩子手里高价收购而得。”俞星伟忿忿地说。

    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的钱淼律师认为:俞星伟的行为依法应予奖励,而不是处罚。文保部门作为《文物保护法》的执行主体,得出两难的结论是:俞星伟的行为本身来看,其动机和客观效果是好的,使这一大批史前文物避免了流失破坏,是有积极意义的;文物部门对于捐赠行为也是持鼓励态度的。但是,他的文物的来源和占有文物的过程却是违背法律的。

(《江南时报》  20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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