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六章文物出境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9:00 来源: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条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
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
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
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
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
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
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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