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假币就是犯罪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9:10   来源:
不久前,从事丝绸经营的私营主苏某路遇一名假币贩子。在此人的鼓动下,苏某掏出2000元,购下了总面值达2万元的假人民币,偷偷藏于家中。后来,偶然得知他藏有假币的邻居向公安机关告发了此事,公安机关随即在苏某的住宅内搜出了这批假币,遂将苏某刑事拘留。苏某及家人不服,认为虽然藏有假币,但因尚未使用,不能认定有罪,要求释放。 
假币的出现,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人民生活,对于伪造货币及出售、购买、运输、使用数额巨大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有定论。不论持有假币的苏某最终有否使用,其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违法,即已有“购买假币罪”之嫌疑。但在原《刑法》中,对于持有假币的行为,未有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藏假币不为罪”的说法颇有市场,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因此,修订后的《刑法》第172条新增设了“持有假币罪”,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说明了构成此罪的主要要件。可见,苏某不仅具有购买假币的犯罪嫌疑,还有触犯“持有假币罪”的嫌疑。尽管《刑法》该条款中言明假币“数额较大”构成犯罪,但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总面值5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张以上。苏某已够此犯罪要件。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知道,苏某犯有“购买、持有假币罪”的两项嫌疑。不过,在法律实务中,还有着另外一种情况,即无购买假币的行为,其假币只是来源于亲友。某机关干部柴某爱好收藏,得悉一个朋友购有大量假币后,竟将1万余元假币通过“赠与”藏匿于自己家中。当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柴某一口咬定自己此行为纯属个人收藏。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对照“持有假币罪”的主要件,即使柴某大呼其冤,可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嫌疑,何况从司法实践来看,持有假币的行为人虽然尚未使用,但这一行为往往正是伪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危害是巨大的,依法惩处自然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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