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无形资产谁为你撑起保护伞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9:28 来源: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开始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是作为指导我国文物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仅对文物主体保护有明确规定,而对文物的无形资产保护没有作更多的法律文字规定,这就使国有文物无形资产得不到很好保护,也给一部分人侵犯国家文物无形资产留有空间,造成文物无形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对国家文物应该作广义上的理解,它并非限于《文物保护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的诸多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等特性的“文物”,还应包括文物的无形资产,即文物的国有档案。2001年2月7日《中国文物报》上刊登的赵秉志、许成磊的《我国刑法中关于文物犯罪的规定》一文中,对国有档案作了如下阐述:“国有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档案文献。”国有档案具有与狭义上的文物同等的保护价值。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国有的任何一级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所有档案资料,即文物的无形资产(包括名称、图表、造型、声像等记录)都与文物器物本身一样,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但是,笔者从事文博工作二年来的耳闻目睹以及外出学习、参观时,从同行们的交流议论中,明显地感觉到我国文物无形资产的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现状也不容乐观,文物无形资产的破坏和流失现象较为普遍。目前《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进入最后审议阶段,有关文物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即加强国有文物档案的保护工作,应该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文物无形资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考古发掘资料未能及时整理发表。目前,我国除重点考古发掘项目能够及时整理、公开发表外,仍有许多考古发掘项目虽已经完成多年,但发掘资料却一直未能整理、发表,许多原始资料由于人员流动、老化或年代久远而丢失,使考古发掘文物原始资料得而复失,造成文物无形资产流失。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古研究专业人员缺乏,而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较多,客观上造成专业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整理研究。二是部分专业人员由于分工过细,不可能占有更多的资料,而不能完成整理研究工作。
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许多企业、旅游部门为提高知名度,争先恐后打“文物牌”,以文物名称、图案、造型、照片等作为商品商标、注册名称等等,严重地侵占了国有文物无形资产。而文博部门对此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把国家多年来花费大量经费保管、研究的文物资料无偿地提供出来,为企业、旅游部门创造财富,而文博部门却处处面临经费困难,真正应了“拿着金饭碗要饭”的说法。《光明日报》1998年10月11日头版介绍的“印山王陵”商标之争,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也给保护文物无形资产提出了新的课题。
以出版文物类图书为借口,无偿占有国有文物无形资产。文物类图书出版物在弘扬民族精神、宣传民族文化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文物工作者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工具书。作为基层任何一级博物馆都是非常赞同和支持出版工作的,也会为此提供一切方便。但是,就有一些地方的个别文物工作者,明明是以各种行政方式获取的文物资料(包括文字和照片),也完全可以以一级文物机构协助完成的工作,却偏偏要先成立一个所谓的“文物公司”,然后再挂靠它,把出版物发行的一部分利润截留或转移,造成国有文物无形资产流失。在文博系统中这种“富了方丈穷了庙”的现象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加强国有文物无形资产的保护迫在眉睫。在全球化网络经济到来时,世界各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部分,祖国珍贵的历史遗产——文物(包括其无形资产)的保护,应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更应该建立健全其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 /江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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