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馆际之间可有偿转让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9:26 来源: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1982年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将作修订。国务院提出的议案称,这种修改主要是基于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据悉,现行文物保护法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确保文物特别是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不被盗窃、损毁、灭失,草案增加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一)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二)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三)完善馆藏文物保护制度。
修订草案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合理利用文物加以了规范。
(一)关于民间收藏文物。草案增加规定:(1)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方式收藏文物,可以从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文物;(2)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出售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文物购销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二)草案增加规定非国有博物馆可以收藏文物,并对此作了严格的规范。(三)草案增加了馆藏文物在馆际之间的有偿转让制度。
针对盗掘、走私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问题,草案对现行文物保护法修改、补充:(一)规范和整顿文物经营活动。(二)完善考古发掘制度。(三)完善文物出境进境管理制度。(四)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制日报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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